寿山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寿山石产品检验标准,归属两个不同的体系,前者为地理产品认证体系,后者为标准化体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国家质监总局科技司给福建宝协的专题回复件中强调称:鉴定证书不能替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依据国家质监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企业要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体系,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体系认证,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资质。由于受限于资源停开的原因,至今没有一家寿山石企业有条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寿山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这就告诉我们当今市场上出现的所有寿山石或田黄石鉴定证书,不是出自寿山石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体系。如有机构或部门声称他们的寿山石或田黄石鉴定证书具有原产地证明的意义,纯属误导行业。
按照标准化体系,GB/T16552《珠宝玉石 名称》和GB/T16553《珠宝玉石 鉴定》属于国家标准。寿山石位于该标准的目录中。珠宝玉石检测机构根据检验能力,引用《珠宝玉石 鉴定》国家标准,出具寿山石鉴定证书,该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证书的检验内容为矿物成分,不属于产地证明。目前全国国家和地方上百家珠宝玉石检测机构(仅福建省就有7家)均引用《珠宝玉石 鉴定》依法依规出具寿山石鉴定证书。
福建宝协希望个别寿山石鉴定机构停止对寿山石鉴定的误导。希望个别部门深入珠宝玉石检测市场调研,真实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内容,科学引导行业规范检测市场的发展。
相关链接---国家质监总局科技司回复福建宝协有关寿山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容:
1.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08号批准公告,“寿山石”已被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2.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08号批准公告规定:寿山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福建省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寿山石的法定检测机构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鉴定证书不能替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