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海松江区一桩震惊社会的黄金盗窃案引发广泛关注。某珠宝公司业务经理陆某利用职务便利,在1年间私自截留公司60多斤黄金,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下面小编将结合案件细节与现行法律,解析陆某可能面临的刑罚,并系统梳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陆某作为珠宝公司业务经理,其犯罪行为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两大核心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主要依据非法所得数额及犯罪情节:
从数额标准看,陆某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则无明确上限,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以1000万元为重要参考。
陆某的涉案金额达17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畴,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从犯罪情节看,陆某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性深”与“社会危害性大”的双重特征。其利用业务经理的职权,通过隐秘手段截留黄金,且将非法所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并全部亏空,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且对资金使用毫无节制。
此外,黄金作为贵金属,其流失直接损害企业资产安全,甚至可能影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显著。
综合来看,陆某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具体刑期需结合其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进一步确定。
其拒不认罪或未退赔损失,法院可能从重处罚;反之,积极退赃并取得企业谅解,或可争取从轻量刑。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需满足“主体身份”“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及“数额标准”四项要件。在上海地区,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刑法》及地方司法实践细化规定:
1. 主体身份方面,犯罪嫌疑人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层与普通员工。陆某作为业务经理,符合主体要求。
2. 职务便利方面,其利用领料与订单对接的职权,故意未按实际重量入库黄金,属于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行为。
3. 非法占有方面,陆某通过隐秘手段截留黄金并变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侵占行为,符合该要件。
4. 数额标准是立案的核心依据。根据上海司法实践,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在六万元以上”。
这一标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的规定。
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万元,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起点为六万元。
此外,即使未达六万元,但存在“多次侵占”“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的,也可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