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日起,广东、上海作为试点城市,“金银首饰经营企业”开票时直接从发票上区分“金银首饰批发”、“金银首饰零售”。
一、业务规则
为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行为,区分金银首饰批发与零售环节,拟试点推行数电发票“金银首饰批发”特定业务标签机制,该机制将于9月1日率先在深圳市罗湖区启动试点(试点范围限定为购销双方均位于罗湖区),并于10月1日起扩大至深圳市全市。
具体规则如下:
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将被归类为“金银首饰经营企业”。只有“金银首饰经营企业”之间销售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品,且目的是通过流通环节转移商品至下游渠道,而非面向最终消费者时,该业务认定为批发业务,其他情况均视为零售业务。
二、发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