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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心”礼物,一周无音讯
2016年2月14日,小李为博女友欢心,网购价值万余元的珠宝,并选择某快递次日送达。谁料七天过去,女友依旧未收到包裹。小李焦急致电快递公司,系统反馈:快件已丢失。他随即提出按物品原价赔偿,却遭对方回应:未保价,只能按运费三倍结账。小李辩称从未被告知可保价,双方各执一词,纠纷由此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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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快递单背后的“隐形条款”
很多人把快递单当“一纸通行证”,却忽略背面的“缩略版合同”。其中一句常被加粗的条款写着:未保价快件最高赔三倍运费。表面看公平,实则把“风险”悄悄转嫁给了寄件人。快递公司若能证明已尽提示义务,这条款本可成为护身符;可一旦被认定“未提醒”,便沦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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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格式条款为何被判无效?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早已明文: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提供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若快递公司无法证明已尽提示义务,且因重大过失导致快件丢失,免责条款直接失效。本案中,快递公司既未告知保价选项,又因管理疏漏造成贵重物品灭失,故法院最终判定其全额赔偿小李损失,而非仅按运费三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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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寄件人的三点提醒
寄送贵重物品时主动声明并保价,别把“风险”留给快递员一句“忘了”;
收银台前务必看清运单背面的赔偿条款,并索要回执;
若发现快递异常,第一时间留存寄件凭证、交易记录、价值证明,为维权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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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快递速度可以快,责任不能“快进”
快递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便捷,却也把“保价”这个门槛悄悄降低。当“丢件只赔三倍运费”成为惯例,无数小李们的维权之路便显得格外艰难。只有让提示义务真正落地,让赔偿标准不再模糊,快件才能在“速度”与“安全”之间找到真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