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价波动频繁,因黄金交易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在电商自营平台买了一单金条,在快递配送时要求改期配送,平台以此为由取消订单。消费者主张平台违约,平台则认为消费者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平台规则,到底孰是孰非?
基 本 案 情 2025年10月4日,王某通过某电商自营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下单购买5条100g的黄金金条,共计500克,实付金额439000元,折合单价878元/克,收货地址为深圳水贝黄金交易市场。10月10日,案涉订单发货;10月11日,案涉商品到达配送站点,经快递员联系,王某提出改期派送的要求。同日,A平台多次拨打王某电话均未接,后向王某发送短信通知“因物流无法长时间保管商品,如今天无法签收,则会操作拒绝返回”;10月12日,案涉包裹投递失败,商品返仓;10月13日,退回快件派送成功。10月15日,A平台取消订单,订单价款全额退回。 A平台提交后台数据显示,自2024年3月起至案涉交易发生时,王某在该平台共下单47单,其中17单为投资金条,订单收货地址均为水贝黄金交易市场。其中,王某于2025年5月7日所下的150克金条的订单存在改期后拒收并退款的记录。王某表示因金价下跌所以拒收了5月7日的订单。 另查明,除国庆假期休市外,2025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价格总体上行。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官网公布的Au99.99合约收盘价,10月15日为959元/克。 原告王某诉称,其购买案涉金条用于“个人投资”,案涉收货地系其朋友所在之处,因其朋友临时出差无法签收故要求改期;在其提出改期配送要求后,A平台并未与其协商改期配送事宜。王某认为A平台单方取消订单,构成违约,其原计划以1000元/克的价格卖出,并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行情截图,主张2025年10月17日金价已达1002元/克,故诉至法院请求A平台赔偿金价差额损失61000元。 被告A平台辩称,王某长期在平台大量购买投资金商品,收货地址均位于深圳水贝黄金珠宝卖场核心区,具有明显转售经营意图,不属于普通消费者。根据平台协议约定,对以再销售或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订购行为,平台有权取消订单;且王某此前已有要求改期配送后因金价下跌而拒收商品的先例,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平台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争 议 焦 点 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A平台是否享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A平台规则,A平台是否享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A平台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被告A平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赔偿损失405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第一,王某不构成预期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而言,王某作为买家要履行的主要债务是支付价款,A平台作为卖家要履行的主要债务是交付商品。王某在下单购买案涉金条时已通过平台支付了价款,已履行了主要债务。且王某只是要求改期配送,并无明确拒收商品的意思表示。A平台以王某曾存在改期配送又拒收的行为为由,认为其有可能再次拒收商品,但并没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实。从王某在其平台购买投资金条共计17单,仅1单存在拒收行为的情况,尚不足以令A平台产生不能信赖王某的充分理据。案涉商品为黄金金条,属于贵重商品,在王某表示无法签收的情况下,A平台应与其另行协商约定合理的送货时间。A平台虽于10月11日多次致电并发送短信,但该短信内容系以当日签收为限的单方告知,并非就新的送达时间向王某发出协商要约;对于价值39万余元的贵重商品,仅留数小时窗口即行退回,与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不相称。因此,A平台以王某要求改期配送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出卖人并非无从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受领迟延期间的费用赔偿与利息免除,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时出卖人可以提存,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A平台舍弃上述途径,径行解除合同,超出了其正当权利的边界。 第二,A平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A平台协议约定,针对代购、中间商、零售商或批发商等,以再销售或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订购行为,平台有权取消订单。按照通常解释,该规则约束的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显示王某于A平台所下的47个订单,有17单为投资金条,收货地址位于水贝黄金交易市场,但是案涉商品为黄金金条,具有投资的属性,王某解释称其购买案涉金条用于“个人投资”,未超出一般消费者购买黄金的预期,符合黄金投资的属性。平台规则约束的是以再销售或商业使用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并未将以投资为目的的订购一概排除在外,王某购买金条持有的行为不当然等同于经营行为。另需指出,自2024年3月起,王某在A平台所下的17单投资金条中,A平台对其中16单均正常发货,从未依据上述规则提出异议或取消订单,在金价急速上行之际方才援引该规则否定交易,规则适用具有明显的选择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确立的诚信原则不符。加之A平台未提交王某转售金条的证据,亦未提交其经营主体登记、经营流水等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系从事经营性行为的经营者,其援引该平台规则解除合同,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A平台应赔偿王某可得利益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王某的损失应以其另行购入同等数量黄金所需支出的价款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确定,此项差额即为合同得以履行时王某本可获得的利益,亦为A平台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损失。A平台的退款于10月15日到账,王某自当日起即具备通过其他渠道购入同等黄金的条件。其主张按10月17日1002元/克计算差额,实为将退款到账后金价继续上行的部分一并转嫁给A平台,与其应当及时采取替代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以上海黄金交易所2025年10月15日Au99.99收盘价959元/克为基数,判令A平台赔偿王某差价损失40500元【(959元-878元)×500克】。 法 官 说 法 法官 朱晓瑾 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组织者和平台管理者,有权制定规则对平台内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如对恶意下单、刷单炒信等用户采取取消订单、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防范经营风险。然而,平台规则在执行中存在被扩张适用的风险。在自营业务场景下,平台兼具交易相对方与规则制定者的双重身份,赋予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格式条款一旦被宽泛援引,将直接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本案系一起在黄金价格急速上涨的背景下,电商平台依据消费者的历史交易记录推断其存在违约风险,进而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引发的违约之诉。如何认定平台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是本案的难点。 本案从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两个维度,对平台单方取消订单进行了审查。一方面,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交易一方,应当恪守合同严守原则,行使法定解除权须有确切证据,不得以偶发的消费行为反推交易相对方将来违约;另一方面,平台作为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应当审慎行使基于单方优势设定的合同解除权,不得对格式条款作扩张解释。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未对王某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主体身份作出认定,裁判解决的是主张约定解除权一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援引格式条款解除合同者,应当就解除条件成就承担举证责任。就规则导向而言,本案裁判引导平台审慎设定并克制行使单方解除权,对平衡数字交易中平台与交易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公平透明的网络交易秩序具有参考意义。 · 法 官 提 醒 ·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诚信经营,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设定单方取消订单的权利。针对贵重物品的配送如有相关限制,应在平台显著位置进行明显标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明确履约边界、降低配送风险。同时,平台应完善从销售到售后全链条的风控机制,平衡交易效率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交易相对方而言,按约受领标的物同样是其应尽之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将承担受领迟延的相应后果: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转移,因此增加的保管、运输费用亦由其自行负担。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任何一方均不得借助价格涨跌选择性履约,涨则索赔、跌则拒收,同样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诚信履约是双向的,公平透明的交易秩序有赖于双方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