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福建宝协召集福建省部分金店负责人在莆田工艺城召开推广销售“标准金饰”会议。福辉、彩福、金玉满堂、峰记、利宝行、金福来、金尔雅、华昌、泉州台购、六福典雅、石狮金大福、惠安金利达、石狮周大金、晋江天兴等金店负责人应邀请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原《标准金饰定点销售管理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现请全体会员单位审议:
第一条:标准金饰:是指按国家标准生产的黄金制品,包括足金、千足金;标准金饰定点销售单位是指遵守本办法,由福建宝协组织考核,质量符合标准、价格构成规范的珠宝金店或百货商场。
第二条:质量要求:上柜足金和千足金首饰,含金量标称值与实际检测结果必须一致(样品熔后保证黄金含量在均匀状态下检测);每件首饰须按标准规定刻有材料名称、材料含量和厂家代号等三项印记内容。每件首饰都必须有检验机构检测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三条:价格管理:(一)工费:由定点销售店按金饰品工艺复杂程度和市场情况自行定价;(二)零售管理费用:包括税费 、店租 、劳资、资金占用 、其它(如水电)等五项行业基本费用,行业平均成本,以零售费率形式表示。(三)金价:比照上海黄金交易所Ⅰ号标准金实时价格换算足金和千足金实时销售价格。
第四条:宣传普及:利用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标准金饰的知识,购买非标准金饰利益受损程度和佩戴非标准金饰的危害性,引导销售。宣传费用由定点销售单位分摊。
第五条:保护利益:为维护标准金饰定点销售单位合法利益,福建宝协提请政府执法部门对销售非标准金饰单位予以关注;对所售金饰质量问题严重的,由福建宝协代表行业利益向地方法院予以起诉。
第六条:组织机构:首批参与单位(金店)为福建省标准金饰专业委员会当然委员单位。为防止缺乏诚信的单位进入本组织,申请“标准金饰定点销售”的单位,须经本组织机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七条:违约处理:标准金饰专业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金饰中黄金含量规定的,第一次赔偿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连续第二次违反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