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规范贵金属首饰“厂家印记”,引导生产和消费,保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根据国家标准GB11887《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的规定,印记的内容应包括:厂家代号、纯度、材料及镶嵌主钻石的重量,印记应当清晰,明了,易于识别;
3. “厂家代号”印记的报备
3.1 “厂家代号”印记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也可使用汉语拼音字母;但不得使用图形。
3.2 每一个生产厂家只能使用一个“厂家代号”;
3.3 每一个生产厂家的“厂家代号”印记的标识在使用前应及时向省宝协备案;
4. “厂家代号”印记的变更和废止
4.1 一般情况下,“厂家代号”印记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宝协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4.2 厂家撤销或停产,应向省宝协报告“厂家印记”废止;
5. “厂家印记”的公示
新“厂家印记”、“厂家印记”的变更和废止,均通过省宝协网站公示,同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