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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首饰质量抽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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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8-10-16
  • 来源:GAF
  • 作者: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

贵金属首饰质量抽检公告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珠宝首饰产品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应由质监部门等责令改正;根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珠宝首饰产品的,质监部门等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应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主管部门;逾期不报或违法情节严重或屡犯不改,可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福建宝协会员单位珠宝金行或专柜的贵金属首饰,依照国家《产品质量法》和福建宝协《章程》的规定,必须接受质量自律抽检。被检首饰质量合格的,颁发给《质量信誉证明》;被检首饰质量不合格的,协会将指导其整改;发现故意生产或销售不合格贵金属首饰的,将劝其退出福建宝协;拒绝接受质量自律抽检的,将取消其福建宝协会员资格。

   为依法维护我省珠宝首饰行业信誉,依法保护福建宝协会员单位利益,打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福建宝协将在行业内开展行业质量监督活动,依法制止非会员单位生产或销售不合格贵金属首饰。接受行业质量监督抽检的非会员单位,被检首饰质量不合格的,我会将指导其整改。拒绝接受行业质量监督抽检的,将对其贵金属首饰实施购买,经过检测,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的,将报告政府执法部门立案调查。

   福建宝协开展贵金属首饰质量自律抽检或行业质量监督检验,经费由本会活动经费中列支,不向被检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免费)。如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请举报(举报电话0591-87812383或在福建珠宝网站上投诉)。

    二○○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