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公安局:
2010年4月30日上午10点,一对40来岁的男女走进莆田函江顶铺街大如意珠宝行,购买黄金首饰。这对男女选好一件31.65克的男款项链后,店方按当日金价268元/克(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9995金原料公布价为257.00元/克)出售,应收货款8482元,该对男女出示建行储蓄卡结算,店方通过建设银行“转帐宝”座机,通过刷卡收取了该货款。
5月3日,贵局渔溪派出所陈思铭警官来到大如意珠宝行(福建宝协会员单位),告知金店负责人方雪娟女士,刷卡消费8482元的那对男女,涉嫌盗骗银行卡,并以涉嫌合伙(套现)作案为由,将该购货款扣留。
在我国,贷记卡(信用卡)在POS商户提取现金的行为就是贷记卡套现行为。在POS商户刷卡一般是为了消费,是为了换取商品或服务,而套现是为了利用贷记卡可以透支使用的好处而进行的一种非法活动。另外,有些贷记卡还可以在ATM透支提取现金,但与POS商户提现不同的是,只要发卡行提供这项服务那么它就是合法的,这种提现方式也可以叫做套现。
本案盗银行卡嫌疑人在大如意珠宝行购买黄金首饰,所持银行卡为借记卡(储蓄卡),而非贷记卡(信用卡)。一般公民都知道,借记卡无套现功能,其在任何地方的银行柜台或取款机都可以方便地取款,也可以在任何购物场所购买商品。
综上述,盗银行卡嫌疑人无需通过大如意珠宝行取现金,而在任何地方的银行柜台或取款机都可以方便地取款,也可以在任何购物场所购买商品。渔溪派出所陈思铭警官以涉嫌合伙(套现)作案为由,扣留我会当事人大如意珠宝行方雪娟女士款8482元货款,我会表示极为关切。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
201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