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栏目未定
文章正文

建议旧金器回收纳入特种行业公安管理

  • 浏览数:2143次
  • 添加时间:2010-07-06
  • 来源:GAF
  • 作者:

 

    鉴于我省近年来金店频发被盗被抢、甚至发生杀人抢劫等案件,福建宝协根据广大会员金店的呼吁,我们在宣传加强安全防范的同时,建议将我省“旧金器回收、置换业”纳入《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最近几年,由于金价猛涨,变现容易,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开始瞄准了金饰行业。我们调查发现,银行储蓄所和珠宝金店比较,如今要在储蓄所柜台内抢钱不容易,而要在金店抢金却十分容易,而银行的纸币与金店的黄金,同属“货币”。与此同时,一捆5万元的纸币与一条5万元的金链相比,前者比后者重量重得多(100元版5万纸币重570克,而5万元金链重才18克),体积也小得多。所以,现在很少听说储蓄所被抢,但常发生金店被盗被抢案件。福建全省,仅2010年6月份,就发生金店被偷案件8起,被抢3起,杀人抢劫犯1起。

   我省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和华侨多的原因,金银首饰加工业数量多、分布广。据我会统计,我省截止2009年,有大小珠宝金店6000多家,上规模(经营面积在50平凡米以上的)的金店或专柜也有1700多个。每年有60多亿元的金饰新款上市,其中就有30多亿元用于旧金器回收或置换业务。

   金店被盗被抢案件频发,已经引起了江苏、广西等一些省份人大和公安部门的重视,如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把“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纳入了特种行业,并明确规定旧金器改款,要对加工前后的金器拍照留存等。

   实际上,1998年3月9日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发布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涵盖了金银首饰置换业,后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发布,收购旧黄金首饰业务归口人民银行管理。但由人民银行负责的黄金收购许可核准制度已取消多年,收购旧黄金首饰的行为已不在《金银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了,应属于公安行政管理规章调整的行为了。因此,收购旧黄金首饰行为管理成为空白。

   综上述,福建宝协经过多年的调研,建议“旧金器回收、置换业”纳入《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并建议在该《条例》的五处增补以下内容:

   一、第二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金器回收、置换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二、第三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行业协会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三、第八条建议修改为: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旧金器回收、置换业、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议增加第五项内容:(五)金店不得回收金块,旧金器改款,要对加工前后的金器拍照留存,金店入口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行业协会备案。

   五、第二十七条建议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