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栏目未定
文章正文

《旧金饰回收置换管理办法》讨论稿

  • 浏览数:2295次
  • 添加时间:2010-11-26
  • 来源:福建宝协秘书处
  • 作者: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旧金饰回收和置换产业,保护回收当事人---福建宝协属下会员金店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安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金饰,是指已进入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黄金、铂金、白银、钯金等贵金属制品。

    第三条:本《办法》为福建省宝玉石协会自律性文件,适用于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属下会员金店开展旧金饰回收和置换业务。

    第四条:福建省宝玉石协会代表行业组织,组织会员金店开展旧金饰的回收和置换业务活动,对回收和置换业务规范的金店,颁发给“旧金饰回收和置换规范单位”牌匾。

    第五条:“旧金饰回收和置换规范单位”必须具备:(一)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包含了“旧金饰回收和置换”业务;(二)执行《旧金饰回收和置换业务登记制度》;(三)福建宝协《旧金饰回收和置换业务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福建宝协接受委托,依法受理“旧金饰回收和置换规范单位”的备案业务,并函告“旧金饰回收和置换规范单位”所在公安机关,完成公安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备案程序。

    第八条:本《办法》经福建宝协第四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案例一:

    不久前,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该市珠宝商周某经营的珠宝首饰行无证经营旧货流通以及对收购的价值2万多元的旧黄金首饰不如实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为由,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对福清市公安局这一行政处罚,周某表示不服,遂向福清市政府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福清市公安局处罚决定。对此,周某不服,以黄金收购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公安机关无权对收购黄金饰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为由,向福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清法院一审驳回了周某要求撤销福清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服福清法院的判决,周某随后又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经终审审理,维持原判。

    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陈锦卿律师在接受《市场报》记者采访时说,早在2003年,国家就取消了黄金收购许可核准制度,但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的规定仍未作相应修改。这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收购旧黄金首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行为,而不属于公安行政管理规章调整的行为。

  本案审理法官认为,由于法规、规章的相对滞后,导致旧黄金首饰交易的监管主体规定不明确,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处于尴尬的境地,既不利于打击黄金回收环节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呼吁有关部门尽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取消对金银收购、金银配售、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店的管理等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的监管只限于进出口,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案例二:

    2010年11月8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会同西城警方,联合工商、城管等部门,对长椿街附近无照、超范围经营的金银首饰回收、加工点进行清理整治。据了解,即日起金银饰品回收加工业将列入治安管理范围,经营者需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违规金银饰品收购、加工点,废旧金属回收、旧货市场等,已成为侵财类案件重要的收销赃渠道。截至目前,本市已查处收赃企业300余家,责令整改130余家,收缴禁收物品4160公斤,机动车油料4100余升,拘留涉嫌违法犯罪人员100多人。

   被查抄的一名店主介绍,他主要从事金银饰品加工,偶尔也会收一些金银,特别是有些在宣武医院治疗的病人,因急需用钱出售金银饰品。他均按当天国际金价收购,每克从中赚取3元左右的差价获利。据店主称,紧邻菜百附近有大量此类回收金银小店。

    记者了解到,从即日起,全市金银饰品回收加工业,将首次被列入治安管理范围。凡经营金银饰品加工回收业务的单位,必须到属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核定金银饰品加工回收的项目。随后,商户还要于15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按照要求,对于回收的金银饰品,要进行验证登记,索取货品发票,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出售物品牌、型号、重量及图像信息。

 

福建宝协综合信息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