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寿山石的鉴定咨询工作,保证鉴定质量,促进寿山石文化和寿山石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寿山石鉴定是据其外观特征,按照国家《珠宝玉石 鉴定》标准进行。本《办法》规定产于寿山溪田地中的寿山石次生矿;外形:受不同腐蚀程度的独石;主要组成矿物:迪开石、珍珠石;主要颜色:为不同色调的黄色,部分伴有白色、红褐色、黑灰色、蓝灰色等;透明度:一般为微透明——半透明;玻璃——油脂光泽;结构:致密、细腻、温蕴;常具有“萝卜纹”、“格”及“石皮”等,具有上述特征的寿山石,称之为田黄石。
第三条. 机构:福建宝协寿山石专业委员会(简称GAFS)是本《办法》田黄石鉴定的组织者,其任务:
(一)收集省内外、国内外寿山石研究的最新成果,鉴定的最新手段,以补充田黄石的鉴定内容,扩大田黄石的鉴定范围;
(二)接纳民间威望较高的寿山石鉴定人员申请加入福建宝协,以此规范田黄石的鉴定。
第四条. 专家:建立田黄石鉴定专家数据库,吸收民间威望较高的寿山石鉴定人员进入数据库,并颁发给“寿山石鉴定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要求:寿山石鉴定师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一)熟悉国家《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二)掌握相关矿物学基本知识;(三)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鉴定技能,了解寿山石鉴定的最新动态和信息;(四)懂得并认真执行寿山石的鉴定工作规范;(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准确公正;(六)不受任何商业、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排除可能涉及自身的利益冲突;(七)不得进行与鉴定物件本身有关的咨询;(八)未得到委托方和GAFS授权时,不得披露任何有关鉴定的信息;(九)在任何情况下,不损害GAFS和鉴定工作的声誉。
第六条. 程序:由本《办法》授权的机构--GAFS接受样品委托方预约,并以抽签形式从“田黄石鉴定专家数据库”中确定5至7名参与当次鉴定活动的专家,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鉴定标准对委托样品实施鉴定。每位参与专家须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第七条. 结论:本《办法》只作出“寿山石(田黄)”的结论,经专家鉴定,非寿山石(田黄)或寿山石田黄以外品种石,本《办法》规定不予以作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