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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安厅金店安全防范规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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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11-05-30
  • 来源:G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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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实维护珠宝经营场所的治安秩序和经营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规定,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日前草拟了《福建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传发给各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讨论并征求意见,根据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的安排,福建宝协同时转发该“意见稿”,请各会员单位于6月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反馈协会秘书处(传真:0591-87812236)或在本网站上留言。

福建省公安厅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单位,及其他商业场所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柜。

    个体工商户等其他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落实治安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可防性盗抢等案件发生。

    第四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与经营活动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其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四)保障经营场所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五)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本经营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开展治安防范巡逻和安全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三)负责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四)负责开展经营场所员工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预案演练。
  
   (五)及时报告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六)完成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六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一)值班巡护制度。金银珠宝经营场所营业期间应安排保卫人员巡逻守护,夜间应设专人值班守护,值班巡逻人员应随身佩戴防卫器械;
  
   (二)现金管理制度。每日收取的现金应由专人专车送交银行或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上门收取,夜间收取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应存入保险柜并做到双人双锁。
  
   (三)商品管理制度。商品柜台平时应关闭上锁,并保管好钥匙;每位营业员一次只能接待一档顾客,每次只能出示一件商品,出示第二件商品时应将第一件商品放回柜台内;营业终了应将金银珠宝等贵重商品存放至专用库房,无专用库房的应存放至保险柜。
  
   (四)安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五)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应制定以防盗抢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袭,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  )金饰回收或置换管理制度。如有开展金饰回收或置换业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当对回收金银首饰或珠宝玉器进行查验,并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应当登记出售珠宝玉器或置换金银首饰的单位名称和个 人的居民身份证。登记档案向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备案。
  
   (七)依据《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制定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出入口、商品柜台、库房等部位应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金银珠宝饰品专营店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相关标准;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二)商品柜台(展示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弹(复合)玻璃、厚度5mm以上的钢化玻璃、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许可的防爆玻璃或在柜台玻璃上粘贴防爆膜,玻璃接缝处内外应使用硅胶等材料密封并安装金属包角加固。
  
   (三)每天营业时间终了金银珠宝饰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内,保险柜(箱)应牢固固定于地面或墙体。
  
   (四)根据营业场所内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和其他实体防护设施。

    第八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重要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柜台、收银台、库房、出入口等部位应安装监控装置,实时监视经营场所内人员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够清晰显示上述区域内人员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视频图像应叠加时间和日期信息,应实现定期校时,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二)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单位及其他商业场所内展示金银珠宝饰品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专柜,应在柜台、收银台、库房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且便于操作的位置,并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联网,报警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三)经营场所内及库房应安装入侵探测器,对非法入侵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录像、灯光及报警联网功能;
  
   (四)技防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与营业场所环境相适应的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五)应选择合适场所对图像显示、记录、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监控中心(室),并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安防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将金银珠宝营业场所作为重点防护部位,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和问题;严密落实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及周边区域治安巡逻防控措施,对发生的报警求助和各类案件,做到快速出警、妥善处置,及时破案、依法打击。

    第十条  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因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宝协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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