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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福建省金店联盟公约》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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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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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福建省金店联盟即标准金饰分会,系福建省宝玉石协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凡福建省宝玉石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金店联盟。


 

     第二条:金店联盟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止黄金首饰价格欺诈,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稳定黄金首饰市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金店联盟成员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金价,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金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黄金首饰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金饰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金饰的品名、含量、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金店联盟成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金饰原价打折或埋伏工费、税费等隐性成本,未真实报价(只报金饰原料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黄金首饰回收或以旧换新,采取压低含量等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四条:金店联盟通过产品质量评估、价格守信和服务承诺等诚信信息,指定黄金首饰供货商(厂家)。金店联盟成员不得向指定供货商以外厂家采购黄金首饰。


 

     第五条:金店联盟成员除享有和履行福建宝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参与共同抵制向涉嫌违反本《公约》第三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金店供货的金饰厂家。

 

     第六条:加入金店联盟的成员,必须向福建宝协承诺因违反本《公约》第三条条款之一或不履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应主动退出退出联盟,并由福建宝协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告其退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