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批发商与终端金店购销协议书》讨论稿
甲方:黄金首饰联合供货商(德诚、建侨、鑫慧诚、瑞麒祥、福辉、兴隆、依强、义建、朝艳、冠峰、恩记、三金)
乙方:XX金店(全省终端金店)
监督方:福建省宝玉石协会
为规范我省黄金首饰批发市场与终端金店的购销业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约定以下条约,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甲方承诺批发给乙方的黄金首饰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或相关企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甲方承诺不与乙方争夺消费客户(即零售市场客户);
第三条:乙方承诺只在甲方采购黄金首饰;
第四条: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个别有涉嫌违反国家《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终端金店,予以停止供货;
第五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对个别有证据证明其中成员厂商违反本协议第一或第二条规定的应停止向其采购;
第六条:本协议各条款内容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请福建省宝玉石协会为第三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