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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江苏王先生22766元买了一条项链和一只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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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22-12-05
  • 来源:网易号:温柔的大马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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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王先生22766元买了一条项链和一只手镯,店员宣传时,提到店里首饰在央视播放过,王先生在专柜内也看见“央视上榜品牌”的广告,并录制了视频。


回去后王先生对广告内容比较怀疑,经过了解,央视从来没有颁布过“央视上榜品牌”这件事。


王先生还从网上查到央视的一则声明,主要内容是,“央视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声明,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授予上述称号或颁发任何相关证书”。也就是说,王先生购买的饰品根本不是所谓的央视上榜品牌。这令王先生非常气愤,感觉受到了欺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还货款22766元,以及三倍赔偿68298元。法院审理后,大致意见如下:1、珠宝店宣传“央视上榜品牌”,但不能证明其曾获得过央视颁发的该称号或证书,且央视声明从未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因此,珠宝店的宣传内容属虚假宣传。2、虚假宣传的信息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的品质优于其他同类商品,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显然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基于珠宝店构成民事欺诈,一审法院判决珠宝店退还王先生货款2276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8298元。珠宝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是认为确实在央视进行过合法宣传,但没有宣传获得什么称号或荣誉,不符合该“声明”的内容。此外珠宝店认为卖给王先生的首饰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也不存在引诱王先生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更没有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故不应适用三倍赔偿。在二审中,珠宝店还提交了店内黄金饰品检测合格的报告,想说明没有欺骗王先生。


二审法院认为:1、珠宝店仅在央视节目中冠名,虽未获得任何荣誉,但宣传“央视上榜品牌”构成宣传欺诈,且存在故意,有违诚信,故对王先生要求退货22766元予以支持。2、作为一般消费者,正常在选购黄金时,主要考量的因素为商品价格、纯度、饰品款式、纯度、品牌本身的知名度。而“央视上榜品牌”的宣传并未具体指向“哪个榜”或“什么性质的荣誉”,仅凭该宣传标语,并不会使消费者在选择黄金饰品时与待购商品的某一特征产生直接联系,误导其作出错误购买黄金饰品行为,故王先生受“央视上榜品牌”的误导而购买的证据不足,对三倍赔偿金68298元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王先生三倍赔偿的支持,仅支持了退货。


同样认定是欺诈,二审法院通过常理的推断,进一步解释了王先生最终下定决心购买黄金饰品不是这种欺诈导致的,这种解释合理吗?很多消费者可能不懂黄金,尤其是对黄金的成分、含量,通过肉眼难以辨别,购买的时候都会去看合格证书,甚至直接选择知名度高的珠宝店购买。这不就是因为信赖品牌、知名度,认为不会受到欺骗,不会买到假冒商品吗?消费者根据品牌购买商品,不是更多消费者的正常心理吗?作为王先生,看到“央视上榜品牌”,基于该条宣传内容,然后决定去买黄金饰品,这也是符合常理的,也可以认为受到了欺诈而购买。事实很明确,珠宝店宣传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


无论消费者购买到的首饰是否合格,都不能否定珠宝店欺诈的故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一审法院判决珠宝店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并无不妥。此外珠宝店宣传虚假广告,除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广告法》第55条,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虚假宣传,无论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处理,严厉打击,作为消费者也要尽量保存证据,投诉维权,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