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行业信誉,制止不正当竞争,营造良好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福建省珠宝玉石首饰业自律性文件,企业自愿参加,适用于规范参加本公约的企业一切有关珠宝首饰生产和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珠宝首饰生产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加工贵金属制品,并按标准规定在首饰产品上打上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和材料含量等三项印记,其印记内容应与实际检测结果一致;珠宝首饰经销商应按国家规定在首饰商品上附有标签,内容应包括:饰品名称、首饰重量、材料名称、材料含量、销售单位、质量合格证等,其明示内容应与实际检测结果一致。
第四条.珠宝首饰经销商必须按实介绍商品,诚信标价。(一)不以虚假折扣的方式促销;(二)不以低于原材料价格的手段倾销;(三)不做虚假的宣传广告;(四)不在媒体上发布商品折扣和价格的信息。
第五条.珠宝首饰生产商和经销商必须遵守行业劳动用工约定:(一)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首饰制作工和珠宝首饰营业员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规定。(二)用人单位必须从取得相应上岗证的人员中录用,不得招收无证人员或本公约签约单位的在岗人员。
第六条:参加黄金饰品价费分离活动的会员单位,必须:(一)自觉遵守《福建珠宝玉石首饰业金饰品零售价价费分离暂行办法》,并执行《福建珠宝玉石首饰业金饰品零售价价费分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填写《黄金饰品零售价格机制改革单位登记表》;(三)如实填写《黄金饰品零售费率数据采集报表》;(四)承担价费分离执行情况自律监督轮值义务。
第七条.签约单位违反本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均属违约。
(一)违约调查:签约单位授权福建省宝玉石协会行业质量自律监督专业委员会对涉嫌违约的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按下款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约处理:
违反第三条约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劝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公开批评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产品或商品质量执法部门予以调查;
违反第四条约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劝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公开批评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价格执法部门予以调查;
违反第五条约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劝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公开批评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劳动执法部门予以调查;
违反第六条约定的,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价倾销或高价敛财,构成价格违规行为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劝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公开批评等,情节严重的,撤消“公信金行”称号,并在相应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约经参加企业签约后生效,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物价局备案。参加签约的企业受到本公约的保护和约束。
第九条.本公约自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公约由福建省宝玉石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