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珠宝玉石首饰业
金饰品零售价价费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黄金属特殊商品,为规范黄金价格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黄金饰品定价机制,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行业自律性公约性文件,凡在福建省从事金饰品零售的企业或经营户,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遵守并执行本办法纳入福建宝协“金银珠宝行业公信金行”认定条件之一。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金饰品是国家规定的千足金、足金饰品;价格为含税价格。
第五条 金饰品零售价格由饰金价与加工费两部分组成。本办法所指价格计算单位均以元(人民币)/克计;工费以元(人民币)/克或件计。
第六条 饰金价为含税、费的黄金原料价(即稳定饰金价公平竞争)。
第七条 黄金原料价以前一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1号金收盘价作为千足金原料价,通过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网站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加工费由零售经营户根据金饰品的品种款式 、工艺繁简程度、品牌效应、流行趋势、提取合理利润和市场状况等自行确定(即放开加工费自由竞争)。
第九条 金饰品的零售费率:指金饰品实际销售总额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店面租金、雇员劳资、税费、其它费用(如水电、安保)等,零售费率应根据国家税费政策、行业运营成本、工资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由零售经营户适时调整。我省依法经营金饰品零售经营户费率值的实行情况,由福建省宝玉石协会采集数据综合统计,每半年将数据采集的统计结果通过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网站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金饰品经营户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每件饰品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明示。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黄金原料价和饰金价;在售货发票上分别列明所售金饰品的含量、重量、饰金价、金额、工费。
第十一条 金饰品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低于成本价倾销或高价敛财,构成价格违规行为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劝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公开批评等;情节严重的,请求县级以上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予以调查或企业授权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向地方法院予以起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广泛征求业内企业意见、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省物价局备案,由福建省宝协行业质量监督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接受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宝玉石协会负责解释,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