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首饰质量相关法律责任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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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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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首饰质量相关法律责任条文
一、《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11887—2002)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贵金属首饰印记内容应包括:厂家代号、纯度、材料以及镶钻首饰主钻石(0.10克拉以上)的质量。
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商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其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掺杂使假的、以假充真的、以次充好的、以旧充新的、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珠宝首饰,依照《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没收未售出部分的商品和已售出部分的商品销货款,并处以该批商品经营额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
三、销售没有检验合格证明(或鉴定证书)的珠宝首饰,或销售隐匿或未按规定标明珠宝首饰名称、厂名、厂址,主要技术指标、成份、含量的;依照《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处理:
封存未售出部分的商品,没收已售出部分的商品销货款,并处以该批商品经营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贵金属首饰印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