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宝玉石?shy;会
会员单位珠宝玉石首饰产(商)品质量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在福建省宝玉石?shy;会会员单位中营造良好的生产和?shy;营环境,保证公平竞争,提高会员单位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福建省宝玉石?shy;会自律性文件,适用于会员企业一切有关珠宝首饰生产和?shy;营的产(商)品质量行为。
第三条.珠宝玉石首饰产(商)品质量自律内容:
(一)福建宝?shy;会员单位珠宝首饰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和加工贵金属制品,并按标准规定在首饰产品上打上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和材料含量等三项印记,印记内容应与实际检测结果一致。
(二)?shy;销者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首饰商品上附有标签,内容应包括:首饰名称,材料名称,材料含量,销售单位,首饰质量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按重量销售的,必须标注重量等,明示内容与实际检验结果必须一致。
第四条. 福建宝?shy;行业质量自律监督专业委员会是本《公约》的监督机构,福建宝?shy;鉴定专业委员会是本《公约》珠宝玉石首饰产(商)品质量的检验机构。
第五条.违反本《公约》的处理规定:
(一)生产企业:
1、生产管理不善,出现首饰产品印记不全的,限期整改;
2、生产管理不善,出现首饰产品材料含量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限期整改;
3、拒绝质量抽检,或涉嫌故意生产低含量材料冒充高含量贵金属首饰,情节严重的,?shy;核实后,在福建宝?shy;网站上予以通报。同时,依照福建宝?shy;《章程》的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产品质量执法部门予以调查;
(二)销售企业:
1、未做好上柜前首饰质量标识的检查工作,贵金属首饰出现印记不全的,限期整改;
2、未按本《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填写并附上珠宝首饰标签的,限期整改;
3、未把好进货质量关,贵金属首饰出现材料含量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的,限期整改;
4、拒绝质量抽检,或涉嫌故意销售低含量材料冒充高含量贵金属首饰,情节严重的,?shy;核实后,在福建宝?shy;网站上予以通报。同时,依照福建宝?shy;《章程》的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商品质量执法部门予以调查。
第六条.本《公约》于2006年8月20日福建省宝玉石?shy;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理事会议(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具有约束力,凡福建宝?shy;会员单位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