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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饰行业质量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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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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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质量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全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营造良好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促进全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福建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性文件,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珠宝首饰的企业一切有关珠宝玉石首饰生产和销售的质量行为。
 
    第三条.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珠宝玉石首饰的质量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一)生产企业加工贵金属制品时,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的规定,在首饰产品上打上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和材料含量等三项印记,其印记内容应与实际检测结果一致;
 
     (二)销售企业经销贵金属首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首饰上附有标签,内容应包括:饰品名称、首饰重量、材料名称、材料含量、销售单位、质量合格证等,其明示内容应与实际检测结果一致;
 
     (三)销售珠宝玉石时,经销单位必须按照《珠宝玉石 名称》标准,正确标注珠宝玉石名称。
 
    第四条.生产和销售珠宝首饰的福建宝协会员单位,必须接受协会的行业质量自律抽检;生产和销售珠宝首饰的非福建宝协会员单位,自愿接受福建宝协的珠宝首饰质量自律抽检。抽检结果,对质量综合判定合格的企业,将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为维护福建宝协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非福建宝协会员单位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珠宝首饰时,福建宝协将对其取证并报告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调查。
 
    第五条.福建宝协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内容,进行抽检。开展珠宝首饰质量行业自律抽检的经费,由福建宝协支出。接受珠宝玉石首饰质量自律抽检的企业,不承担珠宝首饰质量检验费用。
 
    第六条.会员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拒绝行业质量自律抽检的,福建宝协将依照《章程》及《自律公约》的规定和要求,劝其退会;会员企业生产和销售珠宝首饰被抽检质量不合格,必须配合协会积极整改;会员企业故意生产和销售珠宝首饰被抽检发现,将其公布福建宝协网站,情节严重的,劝其退会并报告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调查。
 
    第七条.本《办法》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办法》的具体内容由福建省宝玉石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