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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些黄金首饰批发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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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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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印记或标签)足金或千足金的

实际黄金含量未达99.0%或99.9%的,将违反三部法律法规

    

         一是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

         该法律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是违反《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掺杂使假的商品,以假充真的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以旧充新的商品,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商品。
没收未售出部分的商品和已售出部分的商品销货款,并处以该批商品经营额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