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南海区某翡翠珠宝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的销售人员田某使用微信平台于2022年1月10日添加举报人微信向其推销编号为“TT733-52”的玉石板料。双方在2022年1月11日成功成交易,举报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8377元购买上述玉石板料,同时当事人赠送加工服务将板料加工成手镯(手镯标签编号:GZ22011300411)。
举报人在2022年1月11日通过微信平台添加当事人的员工宋某商讨手镯、镯芯的加工事宜。当事人通过扫描付款码另外支付800元加工费给当事人将板料剩余镯芯加工成三个吊坠,吊坠形状分别为:“佛公”“叶子”“葫芦”当事人通过快递先后将手镯和吊坠寄出予举报人,举报人拒绝签收后续寄送的吊坠。
当事人销售员工田某在推销过程中使用“缅甸天然翡翠A货”“我们家是缅甸矿场一手货源,原石私人量身定制的,比成品实惠很多”“货真价实,一手货源”等宣传口径。实际当事人从平洲玉器街散货商处购买玉石板料,并非缅甸矿场一手货源,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公司销售产品为缅甸天然翡翠。
同时,当事人销售员工田某推销过程中发送两张手镯翡翠图片给举报人称该图片为“TT733-52”板料加工成手镯后的“同款类似成品起货效果图”,并回复举报人称“TT733-52”板料加工成手镯实体店能卖两万元。该图片实际为当事人从互联网下载的手镯图片。经玉器协会专家鉴定,“TT733-52”板料加工成的手镯种水较差、色泽暗淡,市场预估价格区间为1500-2500元,而图片中的手镯种水较好、色泽明亮,市场预估价格区间为3.5万元-4万元。两者品质、外观性状均存在较大差异。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推销玉石板料过程中,使用的图文描述与实际产品严重不符。当事人对其提供的商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了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和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自身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减轻处以罚款10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