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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骗局:当“塑料兄弟情”遇上“坑友母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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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25-04-03
  • 来源:政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作者:

以案说法


黄金迷局背后的信任崩塌


当代大学生的朋友圈里,有人晒美食宠物,有人却悄悄玩起了“财富密码”。这不,眼瞅着黄金迎来涨价潮,徐同学在朋友圈里做起了黄金售卖生意,同班的王同学灵机一动,准备“牵线搭桥”为自己小赚一笔生活费。


王同学


兄弟,我妈有龙年纪念钞,要不要收?


王同学


我妈还有银行内部渠道,保准你稳赚不赔!


考虑到王同学平时出手阔绰,又是“好哥们儿”,徐同学不假思索,立马转账2万元作为定金。


王同学的母亲热情的接待了徐同学,并带着徐同学见了所谓的银行负责人,如此“靠谱”的生意伙伴儿让徐同学心花怒放。


然而等待他的不是金灿灿的纪念钞,而是王同学母亲的各种抱歉:“风向有变”“身体不适”“下周一定”……眼看纪念钞黄了,王同学母亲又出了新的主意:“最近风头紧,纪念钞拿不出来,但是你别着急,你给的两万块钱定金我会当做本金购买金条首饰,最近黄金行情好,肯定能赚钱。”


看着王同学母亲发来的金饰照片和日渐上涨的金价,徐同学想起了昔日和王同学的“兄弟情”,说服了自己:兄弟齐心,其利断金,赚钱哪有一帆风顺,只有敢于面对风浪,才能迎来属于自己的财富曙光!


“微信到账800元!”这时,王同学母亲将次日金饰转手的差价打至徐同学的账户,看到回头钱的徐同学在友情加持和金钱诱惑下彻底放下了心防。


徐同学


阿姨,我相信我兄弟,当然也相信您,这钱我就先不收了,等那些金饰出手后一起给我就好了。


就这样,徐同学在王同学母亲的劝说下,开始了一次又一次“投资”。


王阿姨


小徐啊,我的账户冻结了,你把钱转到小王账户,这批金饰已经谈好了,下个月就能变现。


王阿姨


常合作的朋友回老家了,再等一等啊。


长时间不见回款,徐同学有些着急了,尝试拿回自己投资的金饰,遂委婉的表示自己有渠道,希望王同学母亲把投资的金饰寄过来,由自己售卖。


王阿姨


可以啊,等我忙完这段时间就给你寄。


这积极的态度,让彷徨的徐同学稍微安定了下来,王同学跟他认识这么多年,一直生活优越,出手大方,应该不至于联合他母亲骗钱吧?


王阿姨


这段时间金价在降,咱们观望一下再出手,我亏了不要紧,不能亏了你。


王阿姨


咱趁低点再入手点,低买高卖,能翻一倍……


出于对兄弟的信任和兄弟母亲强大人脉的崇拜,徐同学仿佛“温水煮青蛙”,11万元转账如流水,转到王同学的账户。


直至花光了所有积蓄,回头钱一分钱没有拿到,徐同学这才意识到所谓的黄金投资是骗局,兄弟情谊是浮云!



徐同学作为一名具有商业头脑的大学生,为何还会被骗?



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石景云:“杀熟”的刀,专挑信任砍!这类案子最典型的套路,就是利用熟人信任“放长线钓大鱼”,以兄弟情谊作为信用背书,加上王同学母亲刻意营造出的“黄金人脉”假象,使徐同学对所谓的“内部渠道”深信不疑。虽然初期徐同学投入的2万元没有激起半点水花,但800元“分红”如同诱饵,使其对后续11万元骗局产生“再试试也许能回本”的赌徒心理,这种心理让后续的转账变得“合理化”。



王同学和母亲的行为构成怎样的犯罪?



石景云: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王同学介绍徐同学与其母亲“做生意”,对于他们的沟通细节并不了解,仅仅是提供了收款账户,也构成诈骗罪吗?



石景云:王同学明知母亲为失信人员且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仍提供账户并挥霍赃款,这种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共犯不仅包括出谋划策者,也包括明知犯罪还提供帮助的人。


在二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中,王同学母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同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王同学母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同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二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


【结语】


朋友圈里的“黄金梦”,碎了一地的不仅是钞票,还有青春的信任。致富没有捷径,朋友亦不可信,当我们点击“转账”按钮时,是否该多问一句:“凭啥这种好事轮得到我?”在数字时代的迷雾中,有些“商机”,从一开始就标好了价格,比黄金更珍贵的,永远是清醒的头脑与真诚地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