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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退款不退货”,夫妻卖假冒品牌饰品敛财1300余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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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25-04-04
  •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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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毛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批发假冒品牌饰品,再在跨境网站上以高价出售,赵某、毛某夫妻俩疯狂敛财1300余万元。近日,经法院判决,赵某、毛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二被告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赵某和毛某本经营着一家售卖小饰品的网店,但因商品没有知名度,生意惨淡。在浏览某跨境电商平台时,他们发现,某品牌饰品销售数据和流量都非常可观。而在国内某批发网站上,可低价购买山寨品。自2016年10月起,二人便在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上陆续注册了9家店铺,销售假冒的该品牌饰品。赵某负责进货、打包、发货,毛某负责打印单据、客服接待,网店生意红火。

后来,该跨境电商平台发现赵某、毛某开设的网店有销售假冒品牌饰品的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随即立案开展侦查,将赵某、毛某抓获,并在二人的办公地查获饰品4000余件,经鉴定均为假冒商品。

原来,赵某、毛某收到批发网站的假货后,联系物流公司将商品发往海外店铺所对应的仓库。之后,二人将商品名称标注为与该品牌正品相似的名称,再通过该跨境电商平台对外进行销售。据毛某交代,这些商品进价在15元至30元之间,在海外网站上售价可达到180元左右。尽管仿制商品的质量不如正品,但店铺通过“只退款不退货”的处理方式,避免了消费者的投诉,不仅让店铺更加“安全”,也迅速打开了市场。

长宁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毛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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